各处级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
王亚芳等10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已通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学习并考试合格、清分后,其被通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自行恢复。为此,各大队要加强路面管理,对在停止使用期内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车管处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停止使用工作,并落实档案锁定及解锁的各项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
王亚芳230827197106084221
桑世龙342423198612040074
沈卫东330125197506292313
周林非330184830502073
魏清浩340121198504183114
曹建忠33012519691206221X
万国梁330125195908093916
石华330125197312242713
胡锦浩330125195709080012
蔡玉生33012519601020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