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线5月25日杭州消息(记者 吴辉军)消除西湖景区的城市化倾向,还原“三面云山一面城”的西湖胜景原貌。今天上午,《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提交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规定了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分别就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自然景物、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地形地貌、园林绿化、林木植物、水体水源、文物遗址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今后西湖建筑用地审批更严,要求更高
多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借各种名义和理由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办公楼、写字楼、宿舍楼,同时还有不少的违法建筑,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拆违工作困难重重。为遏制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现象,有效控制和减少风景区的建筑数量和密度,保护风景区的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条例规定,“风景区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风景,对已有的破十景观的项目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拆除。”
今后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但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筑项目,其选址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的建筑将被拆除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事与西湖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设活动,导致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难以维持的现象,条例还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度假区、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养机构等,原已建成的不得扩大规模,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外迁。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危害安全、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设施应予以拆除。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借口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风景区范围内开发房地产,蚕食风景区,风景区的居民也纷纷以加固危房、整修旧房等各种名义大量扩建房屋。为此条例规定,“禁止在风景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风景区内各单位已有的住宅应当逐步搬迁。风景区内的危险房屋以因改善风景区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收购。”
西湖地下水严禁开采
为了严格控制在西湖风景名胜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保护地下水资源,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的情况,并考虑到风景区内现有单位和居民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还存在一些单位和各类建筑物,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风景区内的建筑密度。风景区内各单位的现有建筑物,依法批准改建的,改建后的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为了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以达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该条例还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经营活动、车船、环境卫生、墓葬等日常管理内容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