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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对“四小车”动“手术” 审议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
www.zjol.com.cn 2004年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月13日讯(记者 胡冠中)杭州市拟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营运三轮车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通行。而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在今天下午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会上,各位代表各抒己见,对这“四小车”动起了“手术”。
代表们认为,正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排放的有害气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环境污染严重,已被环保部门列为造成杭州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不利于该市推进创建生态市的进程;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则普遍存在擅自改造、非法从事营运的现象,既污染环境,又影响交通安全,还给残疾人驾驶这种车辆带来困难。
代表们建议,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针对“四小车”整治工作进行修改。
《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后,明确规定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置换。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杭州市政府在拟定中的“四小车”整治具体方案将采取多种措施,如对残疾人目前正在驾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规定以新的来置换旧的,并对残疾人合法拥有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予以经济补偿等各种方式,同时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后明确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和杭州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通行。禁行区域内的禁行车辆由该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为使整治“四小车”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们建议《条例》增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措施。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市公安交通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对暂扣车辆予以收购、置换或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记者 胡冠中 编辑:陈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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